香港证监会发出通函 开立账及与客户维保关系时应采取的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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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增强措施以应对伪造文件及洗钱风险并提高开户标准
2026年5月22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通函,列明在开立帐户及维持客户关系时应实施的监控措施。
该通函是在证监会对12家证券经纪行的开户作业手法进行检视后发出的。有关检视识别出多项重大缺失,包括开户文件的尽职审查不足,在开户过程中接受可疑或伪造文件,及在管理与海外中介人的跨境代理关系方面的弱点。证监会对客户帐户有可能遭不当使用来进行可疑或不法交易,及因而加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深表关注。证监会要求所有持牌法团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以侦测是否有任何可疑或伪造文件曾被接受用来开立帐户。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叶志衡博士表示:“持牌法团在拓展其业务时,不应以牺牲“认识你的客户”标准为代价。证监会对在开户过程中的严重监控失误及使用伪造文件的情况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将对相关持牌法团及其高级管理层采取坚决的监管及执法行动,以维持市场的廉洁稳健及公平的竞争环境。”
证监会亦列出持牌法团在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和管理有关帐户方面的额外措施。这些额外措施包括关闭以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帐户,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帐户,以及在开立新的投资帐户时,须取得投资者书面声明,并要求在结算及资金提存时只可透过以客户本身的名义在合资格银行持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持牌法团亦应留意,当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须遵守香港及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证监会亦提醒投资者,任何人使用虚假文件或其副本,意图诱使持牌法团接受该文件为真文件,便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73或74条所订的罪行。有关人士的帐户有可能被持牌法团终止,且其潜在刑事行为或会被通报予执法机构。
完
备注:
该通函附录A载有在检视期间识别出的缺失,及持牌法团应达到的监管标准。
附录B载有持牌法团在开立和管理内地投资者的帐户时所须实施的额外措施。
附录C载有一组常见问题,以协助持牌法团实施该通函内的监控及措施。
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开立账及与客户维保关系时应采取的监控措施
2026年5月22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近期对12家持牌证券行的开户作业手法进行了检视(是次检视),并识别出(除其他事项外)以下方面的重大部门:对开户文件的尽职审查,以及对与境外入境代理建立的跨境代理的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
值得注意的是,是次检视发现,某些行在开户过程中接受了其客户提交的可疑或伪造文件,而未能在对与海外境内人员建立的边境代理关系进行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的过程中,识别出预警大多数和异常情况。对客户的意图产生严重疑虑,包括账户有可能遭不当利用来进行可疑或不法交易,维护持牌法团面临更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行为风险。事实上,有部分账户其后涉及在没有交易活动的情况下进行了可疑资金转移。
因此,持牌法团必须对各种预警保持警觉,例如账户仅存款并在资金被详细统计后一直闲置,银行账户出现故障变更,相互关联的客户消耗银行账户或地址1,以及海外境内人的客户背景概况与该等境内人的司法管辖区或典型的客户群不相符。
证监会发布本通函,旨在提醒持牌团注意在次检视中识别出的欠缺和持牌团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开立及管理客户投资账户时的额外措施。
在次检视中所识别出的外贸,以及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已载于本通函附录A。除其他事项外,持牌法团应按照本通函附录A第1项,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内部提示,以侦查是否曾可疑或伪造文件来开立账户,并关闭涉及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的账户。
证监会对某些行在处理开户时尽职审查不足深表关注,并接受忍受持牌法团在与客户建立或持续业务维持关系时,使用可疑或伪造。证监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行动,包括要求外聘顾问进行内部监控及回顾审查,施加发牌条件2以限制有关行为的业务活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在开立及管理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时须采取的额外措施
其次在是次检视中识别出的可疑或伪造文件主要涉及属内地入口的账户,并考虑到持牌法团可能要面对的相关业务、监管和消费风险,本通函附录B载列持牌法团在开立及管理有关账户时须采取的额外措施,包括应证监会的额外措施寻求进行初步,关闭以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关闭零结余实际投资账户以磁盘减额等账户不法分子进行外汇活动的潜在风险,以及所有持牌法团在为内地投资者开立新的投资账户时须采取额外措施,例如投资者声明。
附录C亦载有一组常见问题,以协助持牌法团实施本通函内的监控及措施。
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
当持牌法团直接或跨越有关联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或香港境外的境内人员,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持牌法团必须同时遵守香港及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在向香港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时,持牌法团不得从事或助长任何非法活动。特别是,持牌法团应注意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中国内地当局在2026年5月22日联合发出的通知3持牌法团应注意,若违反香港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监管,或会构成不遵守《操守基准》4第12.1段情况,可能会导致监察会由此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持牌法团必须立即向证监会举报证人严重违规事项5。
高级开发商的责任
高级送货员须为确保就开立账户及与客户关系维持并建立适当的操守标准及健全的内部监控系统,防止接受可疑或伪造文件,并持续全面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方面,承担最终责任6。
高级渔船应从速处理本通函所提出的问题,加强持牌法团的监控措施,并确保全体员工已接受培训,有效履行其职责7。如持牌法团及高级渔船未履行上述责任,其适当人选资格或会受到质疑,可引致证监会就此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
证监会保留非现场监察、现场视察和主题检视,继续监察持牌法团的合规情况。我们亦会按照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所更换的零部件,与他们合力处理使用场所的失当行为。
如对本通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机构部相关人员负责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机构部连附件
完成
SFO/IS/018/2026
1 请参阅证监会同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发布的标题为“检测及预防使用洗钱的潜在分层交易活动”的通函和标题为“证监会敦促持牌机构检测及预防使用洗钱的潜在分层交易活动”的新闻稿。2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 条,根据条例第 116(1) 条批给的牌照须受证监会施加的合理条件限制,而证监会可随时在不良情况下及借送达书面通知予有关持牌法团,修订或撤销任何该等条件或施加新的条件。3 请参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网页。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操守准则》)。5 《操守准则》第 12.5(a) 段。6 《操守准则》第 9 项一般原则。7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第 III.3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