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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谴责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266万元

2024年10月15日


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商)因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66万元(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三个客户帐户于有关期间内进行了23,370项自我配对交易,但由于浙商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及评估客户帐户内的可疑交易模式,导致未能侦测出大部分该等交易(注2)。


此外,证监会识别到存入两个客户帐户内的款项与其所声明的财政状况并不相称。尽管浙商声称曾向有关客户查询,但却没有备存相关查询纪录。


证监会认为,浙商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浙商没有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指引》和《操守准则》获得遵从(注3及4)。


证监会在决定对浙商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 浙商没有勤勉尽责地监察其客户活动,以及没有设立充足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和监控措施。此乃属严重缺失,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和破坏市场的廉洁稳健;

  • 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有关缺失不可接受;

  • 浙商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以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

  • 浙商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浙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自我配对交易指同一客户于同一秒以同一价格就同一产品执行买卖相反方向的交易。《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指明,就某些证券或期货进行数量相同的买卖是可能会令人怀疑有洗钱情况的例子,因为该等买卖可能营造曾进行交易的假像,并显示出现操纵市场活动。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4. 有关监管规定,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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