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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因研究报告的披露缺失而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420万港元

2025年08月26日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因在过去八年于发表关于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时违反披露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罚款420万港元(备注1至3)。


在汇丰自行作出汇报后,金管局与证监会合作展开调查。两家监管机构发现,汇丰在2013年至2021年期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没有披露及/或错误地披露其与多家公司之间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这些问题源于汇丰在系统之间的数据纪录和配对存在缺失,估计令超过4,200份关于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的披露受到影响。


证监会认为,汇丰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和小心审慎的态度行事,亦没有设立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披露规定及其研究报告中披露内容的准确性。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没有证据显示客户因有关披露问题而蒙受损失;

汇丰已进行审查,以识别有关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及范围;

汇丰已采取措施以改善其系统及监控措施,防止日后发生违规行为;及

汇丰与金管局及证监会合作解决在调查中所识别的关注事项。



备注:


此新闻稿由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联合发出。

汇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6.5(d)段规定,商号如与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有投资银行业务的关系,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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