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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3号 公布对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立案调查


2026年8月5日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3号 公布对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立案调查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0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就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


初步信息显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可能影响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8月5日起就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事项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具有打印、复印功能的进口办公设备。


外国系统软件是指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开发、测试或维护的驱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二)调查事项。


为评估对外贸易中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调查机关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1)调查对象进口情况;


(2)进口产品、技术或服务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的情况;


(3)相关领域国内需求情况及对国外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依赖情况;


(4)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受进口影响情况;


(5)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满足国内需求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6)相关外国政府政策和措施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中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二、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应在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四、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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