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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裁定土耳其对华电动汽车措施违反多边贸易规则

2026年7月28日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26年7月28日散发专家组报告,就中国诉土耳其“关于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及其他类型车辆的措施”(DS629)作出裁决。中国于2024年10月8日提出磋商请求,专家组于2025年2月24日设立,2025年4月22日组成,最终报告于2026年7月28日散发。案件主要针对土耳其对中国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s)加征的额外关税、进口许可证书制度(Import Permit Licensing Scheme, IPLS),以及对部分其他车辆的额外关税及相关投资激励豁免措施。


专家组认定,土耳其对中国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加征的额外关税,超过了其在关税减让表中的约束税率,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II:1(b)条和第II:1(a)条。同时,这些关税未立即无条件给予中国产品与区域贸易协定(RTA)伙伴同等待遇,违反了第I: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土耳其援引第XX(b)条(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第XX(g)条(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抗辩未能成立,专家组认为其未能充分证明相关风险与措施之间的真实关联。


在进口许可证书制度方面,专家组裁定该制度要求进口商满足售后服务站、能力证书、呼叫中心、授权代表及电池承诺等一系列条件,对进口电动汽车和外部充电混合动力汽车构成了比国内同类产品更不利的待遇,违反了GATT第III:4条国民待遇原则。专家组指出,这些要求增加了进口产品的成本和行政负担,改变了竞争条件。部分抗辩(如第XX(d)条)亦未获支持。案件还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相关主张。


本案是近年来WTO处理电动汽车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案例,体现了多边贸易规则对“绿色转型”相关保护主义措施的约束力。专家组严格审查了关税约束与国民待遇的适用,拒绝将环境目标作为宽泛的正当化理由,同时对进口许可制度中的“隐性壁垒”进行了细致评估。这反映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面对新兴产业政策时,仍坚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审查标准,对成员以国家安全或产业保护名义实施的歧视性措施保持警惕。


专家组建议土耳其使其措施符合WTO义务。报告散发后,双方可选择上诉或进入执行阶段。此案结果对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具有示范意义,也为其他成员评估类似贸易限制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报告全文可在WTO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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