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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提出公共采购新条例强化“欧洲优先”并可限制未开放对等市场的第三国投标

9月10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2026年9月8日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9月8日以IP/26/1817发布提案COM(2026) 590,拟以一部直接适用的《公共合同与特许经营条例》(Public Procurement Act)取代2014年三部指令(2014/23/EU、2014/24/EU、2014/25/EU)。公共采购约占欧盟GDP的15%,2025年约2.5万亿欧元,其中约6000亿欧元受欧盟规则约束。委员会称改革回应欧洲审计院指出的竞争下降、中小企业与跨境参与不足,以及Draghi报告将采购作为产业与经济安全工具的建议,并估算年行政成本可降约6.5亿欧元。执行副总裁Stéphane Séjourné表示,公共资金应服务集体目标,采购人将能按经营者国籍或产品原产地排除未与欧盟达成对等开放的第三国投标。提案尚需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国防采购大体除外。


授标规则与“欧洲优先”如何改变竞争

提案将Best Price-Quality Ratio(BPQR)设为默认授标方法,质量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劳动密集型合同不低于50%,实行“遵守或解释”;质量可包含环境、社会、创新、安全与供应链韧性,旨在纠正“唯低价”倾向。与此同时,文本写入横向European preference框架:采购人可限制参与、要求最低欧盟或“被覆盖”原产地、给予评标加分,并可拒绝欧盟或被覆盖内容占投标总价值不足50%的报价。“被覆盖”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缔约方及与欧盟订有含采购章节贸易协定的伙伴。Séjourné明确:市镇可排除中国企业,或排除提供中国产品的欧洲企业。中国并非GPA政府采购对等开放方,更易落入未被覆盖类别。这不是全行业强制“只买欧洲”,而是把过去因法律不确定而很少使用的工具写进可直接适用的条例。


安全条款、委员会关闸权与对内地供应商的含义

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信息、网络安全及不当第三国影响的合同,采购人须评估安全风险;委员会可在认定第三国未给予欧盟经营者公平准入,或为避免供应依赖、保护经济安全时,收窄国际承诺覆盖范围,直至对特定程序关闭未被覆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对未享有GPA对等覆盖的中国内地供应商,以第三国身份直接投标欧盟门槛以上公共合同的空间将收窄;即便通过欧洲子公司投标,货物原产地或内容占比不达标仍可能被限制、降分或废标。企业应核对项目是否属于战略或关键基础设施、测算欧盟/被覆盖含量能否达到50%,并把质量与韧性证据写入标书,同时跟踪立法过程会否把“可排除”升为特定行业的默认排除。


关键词:IP/26/1817;COM(2026) 590;Public Procurement Act;European preference;BPQR;GPA;Stéphane Séjourné;50%欧洲含量;关键基础设施;第三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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