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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S AG因错误分类专业投资者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800万元


2025年10月20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UBS AG(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800万元,原因是UBS的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存在缺失,导致其在逾12年间未能确保对客户的专业投资者身分作出准确分类(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09年至2022年7月期间(有关期间),UBS使用自动化程序来核实其客户的专业投资者身分,而该程序是基于UBS对《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下适用于若干类别联权共有帐户持有人的投资组合最低要求的错误解读(注2)。


因此,UBS将若干联权共有帐户错误地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帐户,而事实上这些帐户应被分类为非专业投资者帐户(非专业投资者客户)。这使UBS:


在没有取得有效常设授权以使用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或没有在向他们发出的户口月结单中披露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向一些非专业投资者客户提供其证券汇集借贷服务;及

向一些非专业投资者客户发售及销售拟仅供专业投资者购买的投资产品(限于专业投资者的产品)(注3)。

UBS进行的一项覆盖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四年期间的回顾审查发现,共有560个在香港入帐及/或管理的联权共有帐户被错误地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帐户。这些遭到错误分类的帐户包括:


23个已登记使用证券汇集借贷服务的帐户,涉及9,190宗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借予UBS的证券汇集借贷交易;及

94个已就限于专业投资者的产品进行投资交易的帐户,涉及合共 500 宗交易。

证监会认为,UBS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和小心审慎的态度行事,亦没有设立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来确保对客户的专业投资者身分作出准确的分类和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注4)。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UBS的缺失持续了逾12年之久;

UBS过去曾因类似性质的缺失而遭采取纪律行动(注5);

UBS进行了回顾审查,并在识别出和主动汇报有关违规行为后已采取补救行动,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

UBS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及

UBS将实施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以检视在有关期间可能被错误地分类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可能提出的任何投诉(注6)。


备注:


UBS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证监会是经UBS的主动汇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转介的调查结果而得悉上述问题。

限于专业投资者的产品包括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债券、累计认购期权合约、累计认沽期权合约,以及具有弥补亏损特点的产品。

相关监管规定的细节载于纪律行动声明。

在2021年8月,证监会对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980万元,原因是它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包括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客户顾问,及没有实施充足的监控措施来确保登记使用其证券汇集借贷服务的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客户,这进一步导致UBS在向被错误分类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提供证券汇集借贷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21年8月3日的新闻稿。

制订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的目的是要确保UBS深入覆核有关交易,从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任何适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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