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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颁布对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征收关税行政命令

2025 年 3 月 24 日


美国总统特朗普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50 USC 1601 et seq .)和美国法典第 3 篇第 301 节等颁布“Imposing Tariffs on Countries Importing Venezuelan Oil Executive Orders”(对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征收关税行政命令)。


征收关税

(a)自 2025 年 4月  2 日起,美国可对从任何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进口的所有商品征收 25% 的关税,无论是直接从委内瑞拉进口还是通过第三方间接进口。本命令征收的关税将是对根据《国际经济政策法案》、《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的补充。


(b) 特此授权国务卿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协商,自行决定是否自 2025 年 4 月 2 日起对直接或间接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任何国家的商品征收 25% 的关税。


(c) 一旦由国务卿酌情决定对某个国家征收 25% 的关税,该关税应在该国最后一次进口委内瑞拉石油之日起一年后到期,或者,由商务部长与国务卿、财政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磋商后,酌情决定在一个更早的日期到期。  


管理和执行


(a )  特此授权国务卿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协调,征收本命令所确定的关税。


(b)特此授权商务部长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调:

(i)确定一个国家是否直接或间接进口委内瑞拉石油;

(ii)发布为执行本命令所需的法规、指导和决定;

(iii)与其他行政部门和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调,以确保合规;

(iv)采取任何符合适用法律的额外行动,以实现本命令的目的。


(c) 任何先前的总统公告、行政命令或其他总统指令或指导,若与本命令中的指示不一致,均在此终止、暂停或修改,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全面实施本命令。


(d)除本节(c)款规定的范围外,任何适用于委内瑞拉或根据本命令第 2 节征收关税的国家/地区的其他总统公告、行政命令或其他总统指令或指导均完全有效。


(e)如果国务卿自行决定根据本命令第 2 款对中国征收关税,则该关税也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减少转运和逃税风险


定义

(a)“委内瑞拉石油”一词是指从委内瑞拉开采、提炼或出口的原油或石油产品,不论参与生产或销售此类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实体的国籍。


(b) “间接”一词包括通过中间商或第三国购买委内瑞拉石油,且石油的来源可合理追溯到委内瑞拉,具体由商务部长决定。


生效日期

本命令于 2025 年 4 月 2 日东部夏令时间凌晨 12:01 生效。


同日,美国OFAC发布涉委制裁的通用许可42B 延长石油公司Chevron在委合资公司结束业务的时间至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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