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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简化无人机出口管制

2026年1月21日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于2026年1月21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布临时最终规则,标题为“Streamlining Export Controls for Drone Exports”(文档编号2026-01059)。


该规则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相关条款,旨在简化无人机(drones)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管制,特别是减少对民用无人机的许可要求,促进合法贸易并降低行政负担。


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设置30天公众评论期,感兴趣方可在截止日期前向BIS提交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EAR修订概述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于2026年1月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对《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的商务控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进行了针对性修订,主要目的是简化某些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UAVs,或称drones)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管制。该规则重点区分了“较不敏感”的民用无人机与更先进的潜在敏感无人机,减少不必要的许可负担,同时维持对高风险物品的国家安全和导弹技术控制。

规则的主要背景是回应行业反馈,认为现有管制对低风险民用无人机过于严格,影响合法商业贸易。BIS通过调整控制理由和扩大许可证例外适用范围,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全球供应链和创新。


具体修订内容


ECCN 9A012.a.1的控制理由调整:

原控制理由包括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NS)原因,导致对许多目的地需要许可证。

修订后,将ECCN 9A012.a.1下描述的特定UAV(通常指最大续航时间少于1小时的商用无人机等较不敏感类型)的控制理由改为更宽松的类别。

结果:这些UAV出口或再出口至Country Group A:1(包括几乎所有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参与国,约40个国家)时,无需许可证(NLR, No License Required)。ECCN 9A012下其他子项仍保留NS控制。


扩大License Exception STA(Strategic Trade Authorization)的适用范围:

新增规定,使ECCN 9A012和ECCN 9A120(包括因导弹技术(Missile Technology, MT)原因受控的UAV)下的某些无人机符合STA许可证例外条件。

适用条件:该无人机不得具备“交付至少500公斤有效载荷至至少300公里距离”的能力(即排除潜在导弹技术相关的长程高载荷UAV)。

适用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至Country Group A:5国家(更广泛的盟友国家组)。

此外,具有喷洒功能(spraying functionality)的某些民用无人机(如农业喷洒无人机)也纳入STA资格,同样受上述500kg/300km限制。

使用STA时需遵守通知和报告要求。


其他相关调整:

未对军用无人机(例如ECCN 0A606等)或高度敏感物品进行宽松。


未修改对受制裁国家(如D:5国家)或实体清单(Entity List)的端用户/端用途控制(参考§744)。


实施细节

规则自2026年1月20日起生效(公布后立即生效),并设置30天公众评论期,BIS鼓励感兴趣方提交意见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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