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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强外国投资审查框架 强制所有成员国实施最低标准筛查


2026年6月26日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26日发布更新后的外国投资审查框架,旨在强化识别和集体应对外国投资对安全与公共秩序风险的能力,同时维持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态度。该框架通过修订现有机制,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建立强制性筛选机制,并扩大审查范围至间接外国投资以及最终由非欧盟个人或实体控制的欧盟境内投资者。此举被视为欧盟经济安全工具箱的重要补充,重点保护关键部门、资产和技术免受潜在恶意投资影响,同时平衡安全关切与商业吸引力。


新框架的核心措施包括确立国家筛选的最低统一标准,涵盖双用途物品(dual-use items)、关键技术(critical technologies)、关键原材料(critical raw materials)、金融服务、运输、能源及选举基础设施等敏感战略领域。程序层面实现最低限度协调,例如统一国家筛选的时间表,并引入过滤标准,确保仅高风险案件进入欧盟合作机制通报。同时加强透明度,要求成员国改进国家筛选结果的信息共享。受影响方主要包括非欧盟投资者及其在欧盟的子公司,尤其是在高风险供应链或战略部门有布局的企业。框架保留欧盟对外国投资的开放立场,但通过更严格的事前审查降低系统性风险。


该监管框架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强制性国家筛选机制(mandatory national screening mechanisms),要求所有成员国对特定敏感投资进行审查;(2)扩大审查范围至间接控制和欧盟境内最终非欧盟控制实体;(3)最低协调程序标准(minimum harmonization on procedural aspects),包括时间表和过滤标准;(4)欧盟合作机制(EU cooperation mechanism),仅针对高风险案件进行成员国间信息交换;(5)增强透明度与信息共享义务;(6)执法与补救措施,包括对违规投资的禁止或条件性批准。该框架以Regulation形式呈现,法律基础源于欧盟条约相关安全与公共秩序条款,并与现有出口管制、关键原材料战略等政策协同。


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成员国获18个月过渡期实施最低要求,以便调整国内立法与行政程序。欧盟委员会将监督实施情况,并通过合作机制促进成员国间协调。深度分析显示,此次修订显著提升了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FDI)领域的集体防御能力,尤其针对非欧盟国家(包括中国)在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布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框架通过“最小协调+风险过滤”模式,在避免过度监管的同时聚焦高风险案件,既保护战略自主,又维持欧盟作为全球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然而,对投资者而言,合规成本将上升,尤其需加强尽职调查以证明投资不损害安全或公共秩序;对成员国而言,需在18个月内完成立法调整,执行不一致可能引发欧盟内部协调挑战。整体而言,该框架标志着欧盟从“自愿协调”转向“强制最低标准”的重要政策转向,将对全球供应链和跨境投资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进行的任何类型的投资,目的是在外国投资者与企业家之间建立或保持持久和直接的联系,或为在成员国开展经济活动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企业,包括能够有效参与进行经济活动的公司的管理或控制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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