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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发布《反海外腐败法(FCPA)调查与执法指南》


2025年6月9日


美国司法部发布《反海外腐败法(FCPA)调查与执法指南》 ,新指南优先考虑影响美国公司赢得业务的能力、巨额贿赂,以及能源和国防、贩毒集团和有组织犯罪等关键领域的案件。


优先事项:

A. 彻底消除卡特尔和跨国犯罪组织

在决定是否开展《反海外腐败法》调查或执法行动时,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涉嫌不当行为是否 (1) 与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有关;(2) 利用洗钱者或为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洗钱的空壳公司;或 (3) 与收受卡特尔或跨国犯罪组织贿赂的国有企业员工或其他外国官员有关联。

B. 保障美国公司的公平机会

除了扭曲市场和破坏法治之外,贿赂外国官员以获取业务的公司还会使其守法的竞争对手(包括美国公司)处于严重的经济劣势。因此,检察官应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涉嫌不当行为是否剥夺了特定且可识别的美国实体的公平竞争机会,和/或是否对特定且可识别的美国公司或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害。同样,在根据《防止外国敲诈勒索法》(美国法典第18卷第1352节)进行调查和起诉时,检察官应考虑特定且可识别的美国实体或个人是否因外国官员索贿而受到损害。

C. 推进美国国家安全

当这种腐败发生在国防、情报或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时,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将重点关注因贿赂外国官员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或资产而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最紧迫威胁。

D. 优先调查严重不当行为

《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不应因“在其他国家的常规商业行为”而惩罚“美国公民和企业”。为了更好地推进上述优先事项,FCPA 的调查和执法行动不应侧重于涉及日常商业惯例的涉嫌不当行为,或涉及微不足道或低额、普遍接受的商业礼遇的公司行为。相反,FCPA 执法的重点应放在那些明显表明与特定个人相关的腐败意图的涉嫌不当行为,例如巨额贿赂、已证实且复杂的隐瞒贿赂行为、为推进贿赂计划而采取的欺诈行为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为了优先考虑值得美国当局调查的案件,FCPA 检察官还应考虑适当的外国执法机构是否有意愿和能力调查和起诉同一涉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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