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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60岁女子涉嫌因金钱纠纷「起底」旧同学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2025年11月12日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在港岛区拘捕一名60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旧同学的同意下披露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就读同一间中学,及后于2018年重遇,事主因经营的工厂面对财政困难,遂向被捕人士借款,并承诺每月向被捕人士支付利息。事主其后向被捕人士再度借款,总借款额约港币2,000万元。自2025年年初,事主未有向被捕人士缴付利息。2025年4至5月期间,事主的邻居透过邮递先后收到三款不同的单张,内容指称事主欠款不还,作出负面评论,并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住址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2.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3.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4.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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