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修订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指南
- Boring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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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最新审查指导,废止2024年2月13日先前关于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指导,并确立涉及AI辅助发明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人资格的修订标准。该指导旨在澄清发明人资格的法律标准,强调无论是否涉及AI,都适用相同的传统标准。先前指导将Pannu因素应用于AI辅助发明,但现被撤回,因为Pannu因素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发明,而AI系统并非自然人,无法成为共同发明人。此撤回解决了当AI参与但无多人贡献时,共同发明人分析的不适用性。
指导重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正如Thaler v. Vidal案所确立,AI系统(包括生成式AI)仅是类似于实验室设备或软件的工具,而非构思贡献者。构思仍是发明人资格的核心,定义为发明人在脑海中形成完整且可操作发明的明确且永久想法,需要具体、确定的解决方案,其中普通技术人员可无需大量研究即可实现实践。对于使用AI的单一自然人发明人,审查焦点在于该人是否符合此构思标准。对于多名自然人,则适用传统共同发明人原则,包括Pannu因素:对构思或实践的重大贡献、相对于完整发明的质量非微不足道,以及超出解释已知概念或现有技术的范畴。AI的使用不会改变人类之间的此分析。
该指导适用于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适用相同发明人资格标准,其中设计专利遵循35 U.S.C. 171,植物专利遵循35 U.S.C. 161,需要人类超出单纯发现或复制的贡献。对于35 U.S.C. 119、120、121、365或386下的权益或优先权主张,申请必须命名相同自然人发明人或与先前备案共享至少一名共同自然人发明人;命名AI为唯一发明人的主张无效,美国申请的数据表中必须仅列自然人,即使外国优先权包括非自然人。该指导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待决和未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