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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铁完成对美国钢铁公司的收购


2025年6月13日


新日铁与特朗普政府达成安全协议,以完成对美国钢铁公司的收购,该交易将保留美国钢铁公司在美国的注册机构及其位于匹兹堡的总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

(a)2024年3月14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收到一份自愿通知,其中描述了(1)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rporation)(简称“新日铁住金”);(2)一家位于纽约州的公司新日铁住金北美有限公司(简称“新日铁住金北美”);以及(3)一家位于特拉华州的公司2023合并子公司(与新日铁住金和新日铁住金北美合称“买方”)对一家位于特拉华州的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简称“美国钢铁”,该拟议收购简称“拟议交易”)的拟议收购。CFIUS随后对该拟议交易启动审查和调查,并最终于2024年12月23日根据第721(d)条提交总统作出决定。

(b) 2025年1月3日,时任总统拜登根据第721(d)(1)条发布了题为“关于新日铁公司收购美国钢铁公司的拟议交易”的命令(1月3日命令),禁止了该拟议交易。

(c) 1月3日命令所依据的法定条款授权总统“在总统认为适当的时间内采取行动,暂停或禁止任何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涵盖交易”。50 USC 4565(d)(1)。与该授权一致,1月3日命令第3条保留了总统在“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所必需”的情况下发布进一步命令的权力。

(d) 根据本节(c)款所述权力以及总统重新考虑先前行动的权力,我于2025年4月7日发布了一份总统备忘录,题为“审查拟议的美国钢铁公司收购案”(4月7日备忘录),指示CFIUS对拟议交易进行重新审查,以协助我确定是否适合就此事采取进一步行动。

(e) CFIUS于2025年5月21日向我提交了一份建议,该建议根据4月7日备忘录,阐述了CFIUS机构对拟议交易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的看法,并包括对美国钢铁公司和买方提出的任何措施是否足以减轻这些国家安全风险的看法。该建议包括一份声明,描述了CFIUS每个成员机构的立场,包括其立场的理由。


特此确认 1 月 3 日命令中最初做出的以下调查结果:

(i)有可靠的证据使相信,通过拟议交易,购买者可能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

(ii)除第 721 条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 .)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我充分和适当的权力来保护此事中的国家安全。

(b)根据 CFIUS 的建议和我对 CFIUS 提供的材料的审查,包括对先前风险评估的重新审查,还发现,如果满足本命令第 3 节中规定的条件,拟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可以得到充分缓解。


根据本命令第 2 节所述的调查结果,并酌情考虑《1950 年国防生产法》第 721(f) 款所述的因素,并根据在适用法律(包括第 721 节)下的授权,特此命令:

(a)1 月 3 日命令第 2(a) 节修订如下:“拟议交易以及买方与美国钢铁公司之间的任何实质上类似的交易,无论是由买方直接或间接进行的,还是通过买方股东或股东的直接、中间或最终外国人受益所有人进行的,或通过买方的合作伙伴、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进行的,均被禁止,除非买方和美国钢铁公司在拟议交易完成日或之前与财政部和 CFIUS 的任何其他适当成员机构签署国家安全协议(NSA),并在此后继续遵守该协议,该协议由财政部确定与提交给买方和美国的国家安全协议草案在实质上一致的协议(NSA)。美国政府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向美国钢铁公司出售其在美国钢铁公司股份。”

(b) 1 月 3 日命令的第 2(e) 节修改如下:“在不限制任何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并且在购买者和美国钢铁公司以令 CFIUS 满意的方式放弃拟议交易或达成本节 (a) 款所述国家安全协议之前,CFIUS 被进一步授权实施其认为对拟议交易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包括监控和执法措施,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包括根据第 721 条及其实施条例可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对违反任何根据第 721 条达成或施加的命令、协议或条件的行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c) 1 月 3 日命令的第 2(b) 和 2(c) 节被删除。


特此保留对买方或美国钢铁公司发出进一步命令的权力,只要总统认为有必要,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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