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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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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起草,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公众可通过传真010-65198997、电子邮件tfszcc@mofcom.gov.cn或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提出意见,截止2026年11月24日。征求意见稿共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条明确,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实施侵害中国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现实威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适用范围以危害或现实威胁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条件,不是一般商业秘密侵权的普遍管辖。


措施与调查


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可决定对相关外国实体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限制或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限制或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其他必要的措施。措施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实施。第六条授权商务部决定调查,外国实体应当配合;不配合或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根据已获得事实作出决定。企业、组织或个人可向商务部建议或举报。


变更、豁免与公告


第七条规定,被采取措施的外国实体主动改正、停止侵害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可申请变更或取消措施。商务部可组织评估,决定维持、暂停、变更或取消。第九条规定,中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措施的外国实体交易的,须向商务部申请并提供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交易或提供相关物项。第八条要求商务部作出有关决定应当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要


1.  外国实体(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侵害中国商业秘密且危害或威胁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  权利人(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

3.  商务部——组织实施、调查、决定措施

4.  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实施

5.  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交易豁免或提出建议、举报



关键词: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外国实体;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出口限制;投资限制;入境限制;罚款;调查;豁免;202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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