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波长光电收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起诉书,涉光学镜片出口2010.85万元
2026年10月8日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421)于2026年10月8日公告,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被告单位为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2509778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案由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本案为刑事诉讼公诉阶段,不是民事起诉,也不是外国制裁列名。
指控事实
起诉书称,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光学镜片,金额人民币20,108,512.11元。公告未列明境外收货人、目的地或许可证类别。公司称案件尚未审理,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对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以法院判决为准;预计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被告名单
1.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单位
2. 黄胜弟——董事长
3. 吴红霞——时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4. 朱静婷——时任国际业务部员工
5. 齐文青——时任国际业务部员工
程序阶段
案件处于起诉阶段,尚未开庭或判决。公告未披露取保、羁押或已采取的强制措施。量刑、罚金和违法所得处理均未确定。上市公司后续须按深交所规则披露开庭、判决和执行进展。
光学镜片被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并指向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办许可证即出口,可能同时触发刑事走私与出口管制责任。光学元件企业应核对两用物项许可、最终用户和海关申报,不能仅按普通货物出口。
关键词:南京波长光电;30142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用物项;光学镜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