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21 日
从 2019 年开始,几个贸易伙伴颁布了数字服务税 (DST),这可能会使美国公司损失数十亿美元,外国政府官员公开承认此举旨在掠夺美国公司。外国还通过了管理数字服务的法规,这些法规对美国公司的负担和限制比对其本国公司的负担更重。其他外国法律制度限制跨境数据流,要求美国流媒体服务资助本地制作,并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互联网终止费。所有这些措施都侵犯了美国主权和美国海外就业岗位,限制了美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增加了美国的运营成本,同时将我们的敏感信息暴露给可能怀有敌意的外国监管机构。
如果外国政府通过其税收或监管结构施加罚款、罚金、税收或其他负担,而这种负担具有歧视性、不成比例,或旨在将大量资金或知识产权从美国公司转移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青睐的国内实体,我的政府将采取行动,征收关税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减轻对美国的损害并修复由此产生的不平衡。
在采取此类响应行动时,本政府应考虑:
(a)外国政府对美国公司征收的税款,包括可能歧视美国公司的税款;
(b) 外国政府对美国公司实施的可能抑制美国公司增长或预期运营的规定;
(c) 外国政府的任何可能要求美国公司危及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政策或做法;
(d) 外国政府的任何其他旨在破坏美国公司全球竞争力的行为、政策或做法。
美国贸易代表应根据适用法律决定是否根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节 (19 USC 2411) 恢复对法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的 DST 的调查。该调查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和 2020 年 6 月 5 日由本届政府启动。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决定恢复此类调查,他应针对这些 DST 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行动。
美国贸易代表应根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2(b) 节 (19 USC 2412(b)) (第 302(b) 节) 决定是否调查可能歧视美国公司或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国家的 DST。他应进一步决定是否根据《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成立专家组,调查加拿大征收的数字服务税,以及是否根据第 302(b) 节调查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